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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航空客运承运人的附随义务

时间:2017-04-06 来源:www.51mbalunwen.com作者:lgg
第一章绪 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目前在航空客运中出现的摩擦和纠纷越来越多,此现状在一定的程度上是由于航空立法的不够完善而导致的。相关立法固然重要,但是运输合同完成的过程涉及旅客和承运人双方很多的细节,需要共同努力才能顺利完成。尤其考虑到航空运输与其他运输的特殊性,其对安全的注意义务要求更为严格,因此有必要对航空承运人的相关附随义务进行一定的研究。附随义务是合同法上很重要的一个概念。起源自于民法中的诚信原则,目的是用来弥补合同法上和侵权法上对于权利规定的漏洞,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附随义务的规定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是合同体系的一大进步。首先,我国目前无合同或者合同约定过于粗简的现象大量存在;其次,旧有的诚信原则过于笼统,实践性、操作性不强。因此附随义务概念的引入及其基础地位的建立,填补了我国合同法立法领域的空白,同时,它使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立法中更为清晰起来,解决了合同粗简或无合同等造成的合同履行中的诸多弊端。因此,选择此论文题目,有助于重视附随义务的研究。目前,世界范围上对于附随义务的理论研究,德国是源头,其对于附随义务的研究有一定的成果,但是实际上,自附随义务在德国产生的近百年时间里,相对于成熟的民法体系而言,仍属“幼稚”的部分。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附随义务的理论研究相比较而言又有长足进步。王泽鉴先生、史尚宽先生以及专门研究诚信原则与附随义务的姚志明先生都有相关的著作体现,并且台湾已经将附随义务应用在实际的案例审判之中了。而对于我国大陆来说,对于附随义务,我国民法学界少有人论及,新的《合同法》颁布时我国更是直接将台湾王泽鉴先生的观点纳入了法条中,这种直接的拿来主义更多的像是补充法律形式上的不足,却没有充分的考虑现实国情以及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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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附随义务的最早雏形出现在罗马法时期。但是真正在理论上得到进展的是德国,德国民法上对附随义务的理论做了更为进一步的研究,基本上形成了相应的理论框架。针对其与诚信原则的关系、范围的界定、责任的认定等都有相关规定。附随义务在中国大陆的研究起步较为晚,不仅在法律条文中少有体现,甚至在理论界也不为热门研究话题。相比之下,同是大陆法系的我国台湾地区,对附随义务的研究有所成就。较为著名的是姚志明教授,其所著的《附随义务与诚信原则》就专门研究了附随义务的法源基础问题,另外还有王泽鉴教授、史尚宽教授等,虽然没有专门著作论述附随义务,但从其相关专著中可以发现对附随义务仍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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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航空承运人附随义务的概述
 
2.1 航空承运人附随义务的界定与区分
承运人附随义务概念的界定非常重要,其是后面对于具体形态以及认定方式分析的前提,但同时要想界定清楚附随义务并非易事。时至今日,不同国家以及不同学者对于附随义务与其他边缘概念的区分仍然没有达成共识。本文认为所谓附随义务,就是指在合同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实现债权人的给付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性质、目的与相关交易习惯而履行的一系列义务,包括告知、协助、保密、注意等义务。其与其他义务区别如下。不少学者在理论上认为附随义务是不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义务。一旦出现在法定或者约定中,那些义务就不应当属于附随义务的范畴。本文认为,附随义务不但可以存在于法定规定中,亦能存在于合同约定中。“法定与约定”与否不应当成为判断是否为附随义务的依据。理由是:两者之间并不成对立排除关系。众所周知“法定”对应的是“约定”,“法定义务”对应该的就是“约定义务”,而“附随义务”对应的概念名称是“给付义务”。这实质上是两种不同的分类方式,并不存在排他性。因此,有些被法律规定了且非给付义务范畴的义务有可能也是属于附随义务的性质。例如:我国《民用航空法》第 110 条第 3 款规定:如果旅客航程目的地出发地或者经停地有任何一个不在我国境内,都应当在航空客票上做出声明,并告知此项运输所应当适用的公约。这是对航空公司客票上规定的对适用法律的告知义务,是属于法定化的附随义务范畴。可见,部分附随义务属于法定义务的范畴,法定与否并不影响对附随义务属性的认定。另外,合同约定也不能构成认定附随义务的依据,理由同前。在航空客运中,大部分合同都是格式合同,最主要的就是客票,不管是纸质的还是电子客票都是客运合同的主要形式。除了客票凭证外,每个航空公司的运输总条件以及客票背面的“旅客须知”中都是合同的内容。例如,国航国内运输总条件第 27 条就航班延误下的不同原因规定了航空承运人的不同义务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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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航空承运人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
对于附随义务的来源,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结论,一些学者认为附随义务主要来自于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有些则认为来自于日常交易往来中所形成的交易习惯,或是针对合同本身所进行的解释,还有些学者则认为附随义务是来自于对合同隐含危险的防范措施等等。总体上有以下几种学说。2.2.1 诚信原则说目前在理论上,大多数学者都认为附随义务是来自于诚信原则。①我国 《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规定明文规定了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的依据是诚信原则。所谓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现代各国民法中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英美法系中称其为“一般条款”,有“民法中的帝王条款”的称号。之所以诚信原则适用如此广泛,主要是由于其能够灵活的弥补法律上的漏洞,以及合同上的不足,通过利益权衡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附随义务,从实质上来说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化的产物。在现代型契约中,法律原则在某些领域通过具体化为法律规范的形式,消除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弊端,从而起到对社会活动进行规范的作用。这种具体化既可以通过立法者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司法者来实现。前者就是在立法的过程中结合实际假设情形,在法条之中规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来使双方达到公平正义;而后者主要是通过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除了依据法条,还要结合实际案情,考虑综合因素,根据诚信做出不偏不倚公正的判决。②在航空客运实践中,承运人附随义务产生的凭借在于客运合同。航空承运人除了承担着将旅客及其携带的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这一义务外,承运人还有告知旅客安全注意事项、保护乘客信息不被泄露等附随义务,这些义务都是源自于双方为更好的完成既定旅程而努力的结果,是旅客相信航空承运人专业性以及承运人对旅客支付票价这一事实保有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而延伸出的附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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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航空承运人附随义务具体形态和判定原则......14
3.1 航空承运人附随义务的具体表现形态.............14
3.1.1 告知义务...........14
3.1.2 协助义务...........19
3.1.3 保密义务...........20
3.2 航空承运人附随义务的判定原则...........21
第四章 航空承运人违反附随义务之责任............27
4.1 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性质.....27
4.1.1 违反附随义务属于广义上的合同责任.....27
4.1.2 不同阶段的合同责任体现.....28
4.2 违反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 28
4.2.1 不同学说.............29
4.2.2 航空承运人违反附随义务应适用过错原则......29
4.2.3 在承运人过错认定上适用过错推定........30
4.3 航空承运人附随义务违反的责任方式...... 31
第五章 我国航空承运人附随义务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34
5.1 立法中存在的问题.......34
5.2 完善建议.............35
 
第五章 我国航空承运人附随义务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在我国由于人们对附随义务认识不够,制度上的不完善,附随义务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了更好地让附随义务落实到实处,应从立法上对其进行完善。
 
5.1 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附随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其内容形式。我国现阶段《合同法》中只在第 60 条针对附随义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航空立法中更是如此,基本上没有针对具体形态做出归纳规定。原则性的规定虽然可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义务内容,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弊端,如容易导致对附随义务的内容的任意性解释,使得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①再如前文所述,在我国目前法治水平还有待提高的前提下,太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会增加法官判案的难度,也可能会导致司法上的不公正。附随义务虽然在合同中属于“附随”地位,但它关乎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最终是否能得以实现,甚至有时候会起到举足轻重的地位。如在航空客运实践中,航空承运人如果不告知旅客乘机信息,或者遇到信息变动不及时通知旅客,可能会造成旅客错过航班的后果,一个附随义务的没落实,可能会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是,在目前情况下,附随义务不仅立法少,而且更主要的是与合同义务相比,其法律效力极低,有时甚至没有法律效力。如在目前,旅客遇到航班延误,对于航空承运人的“冷处理”,既不告知延误理由,又不提供正确航班信息,也不采取协助安排膳宿的情况,很多旅客只是默默的忍受这种权益的侵害,或者采取过激这种不理智的行为。归根到底,是立法上对于这种义务没有履行缺乏法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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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经过几个月的思考和写作,对于航空承运人在客运合同中的附随义务研究暂且告一段落。目前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其他学术人员的探究,其中的理由,一部分是因为附随义务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尚不够成熟,没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是很难以再去指导实践上的分析,理论、实践两头难的情况并不利于论文的开展;另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我国航空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立法及研究人员对于航空实践并不如它起到的实质作用那么重视,再加上我国民航虽然发展快,但是还是相对于美国欧盟等国家较为落后,学习对方的做法需要大量实践考究,因此资料的缺少也是部分人不愿触及此研究范围的原因。秉着“不破不立”的精神,借鉴了目前对于附随义务的最新研究理论成果,在尽可能的范围内搜集航空承运人在实践中有关附随义务的案例资料,双面创新的研究,尽管会有不足,研究会稍显浅薄,但是只要开启这一扇门,相信就会有更多的人继续勇往直前。我国目前附随义务理论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立法中的相关规定尚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也缺乏判例出现,因此,航空承运人附随义务在立法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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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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