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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艺术作品追续权在我国的适用

时间:2017-03-31 来源:www.51mbalunwen.com作者:lgg
第 1 章  导论:追续权的历史与内涵 
 
2013 年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迎来一个新的发展历程,艺术品在市场的售价也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水涨船高,可惜的是,虽然书画作品的价格一再上涨,但是我国的书画作者却难以从升值的作品中获得相应的利益。根据  2012  年  6 月我国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出版发行了《2011 中国艺术品市场年度报告》,该报告指出我国自  21  世纪以来,艺术品市场在十年间产生了质的变革,艺术品市场交易数量达到历年之最,从数十亿元跨越到千亿元,艺术品拍卖市场在我国文化市场中的比重也是逐年上调。据报告的显示,我国艺术品市场的整体规模继续呈现快速增长,市场交易总额达到  2108  亿元,名列世界第一。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中,其中很多都是油画与现代创作的中国国画。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作为艺术价值较高且无法用恒定标准衡量的智力成果,其在拍卖与转售中也伴随作者的知名度和一些其他的因素而呈现出不同的价格。因此,艺术品市场就会出现一些扰乱市场秩序的商人,他们以低廉的价格收取潜在价值巨大的艺术作品,待艺术作品升值时,再以高价卖出从而获得暴利,但是,作品的原作者却无法享受作品升值所带来的利益,这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则。有些艺术家执着于艺术的创作,却不懂经营,很难在转售中获得应有的利益,其艺术品的价值也被不良商家索取。这样一来,势必使艺术创作者越来越少,优秀的艺术产品很难出现。所以,追续权制度应运而生。 
 
1.1 追续权的内涵 
追续权,是指艺术作品在转卖时,作者有权从中分得一定比例的份额。对于追续权的概念,学者们都有不同的见解,吴汉东教授将追续权定义为“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作品的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金额①”指明追续权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艺术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的《版权与邻接权词汇》中的定义是,“作者、其继承人或法律指定的组织,在保护期限内,对美术作品原件的每一次再出售中要求分享一定份额的权利。②这一权利也可适用于手稿的再出售”,该定义全面合理且具有权威性,同时兼顾了各国的利益。笔者认为,追续权是指在艺术作品原件转售之后,作品原作者或者有资格的继承人有权向买受方主张金钱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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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追续权的性质认定及相关学说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依法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的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①著作人身权的基本属性:1.不可转让性;2.永久性。虽然追续权规定不可转让,但是其不可转让的目的仍是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发展与作者的经济利益。 著作人身权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思想内涵,作者独立的人格,以及对于艺术品的情感状态,是作者智力成果的结晶。 著作人身权旨在保护著作权人切身的利益,我国澳门地区将追续权列入著作人身权的范围之内②,其理由在于人身权的不可转让与不可抛弃性,在此,作者认为追续权的不可抛弃行只是追续权的隐形特征,并不能认定追续权为人身权利,其次,追续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补偿作者的经济损失,弥补作品升值后与在前交易的差值,不符合著作人身权的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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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世界各国追续权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2.1 欧洲代表国家的立法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是最早建立追续权制度的国家。历史上的法国是世界文化中心之一,是艺术家的天堂。伴随着艺术家的增多,艺术作品尤其是美术作品的增多,美术作品的交易数量也随之增加,率先建立追续权制度便水到渠成。 法国法中关于追续权的规定,体现在法国新《著作权法》的第一卷第二编第二章,本章第 L122—8 条规定了绘画和造型艺术作品的作者,即使全部转让了原作,仍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分享该作品以公开拍卖或通过商人进行转售的收益,即享有延续权。提取所得比例统一定为 3%。①(从每一作品的售价和未作任何扣除的全部价格中提取),且只适用于售价在规定数额以上的销售(具体规定由国家行政部门制定)。但是,1920  年法国初次赋予艺术家对其作品享有 2%的转售提成费,经过后来的发展增至  3%  。2006 年,欧盟颁布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艺术作品原作作者追续权的 2001 / 84 / EC 号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对追续权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2006  年,法国颁布了《信息社会中的著作权与相邻权法》,该法的出台正是为了将欧盟的《指令》转化成为有效且可操作的国内法。历史上法国《著作权法》几经修改,修改后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一部分《文学和艺术产权》第一卷第  L.  122-8  条明确规定:尽管作品原件已经由作者或其权利继受人转让,如果艺术作品市场的专业人员以卖方、买方或者中介人身份介入,平面及立体作品原件的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公民作者,享有追续权,即对任何转售该作品所得收益有不可剥夺的分享权。 法国对追续权的立法模式是法典式立法,采取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来规整知识产权的内容,其中追续权被列入著作财产权。其主体限定在平面绘画及立体造型艺术品的作者,这点值得我国加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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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美国的立法现状
美国的联邦立法中并没有规定追续权制度,至今为止,美国只有 3 个州通过了追续权制度,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美国追续权制度设立的疑问至今仍在,对于追续权制度的设立,美国学界现在仍有不同的观点,其主要的争议点在追续权制度与美国判例法系是否存在冲突,在美国,只有加利福尼亚州采用了成文法对于追续权的制度予以保障,其次在于追续权的发展是不是真正能够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发展,会不会对美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造成实质的影响,再次许多学者认为追续权在成本上不具备其应该担负的价值,在操作中非常复杂,难以达到目标的效果。 美国追续权的设立现在尚处在讨论阶段,对追续权还没有进行统一的立法。多数学者认为追续权不适合美国经济的良好运行。其质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追续权是否违反公平交易理念的内涵,第二,追续权真的能够拯救这些生活在水深火热的艺术家么?第三,追续权是否能被世界各个国家所承认还是未知之数,第四,追续权对市场的负面影响是否过大? 美国国会参议员塔米·鲍德温(Tammy Baldwin)、爱德华·马基(Ed Markey)以及众议院议员杰罗德.纳德勒(Jerrold  Nadler)联名向美国国会递交了一份有关于艺术家对所创艺术作品相关“追续权”(droit  de  suite)的法案草案,被命名为美国艺术品版税法案(2014)该项法案旨在通过建立艺术品版权以保护艺术家相关知识产权,确保美国艺术市场的良性发展。 2013 年前美国还尚未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仅仅是提出了版权保护的相关概念。这也是美国议员罗德.纳德勒在 2011 年所提出“艺术家公平法”提案的实现,因为 2011 年的提案最终未能获得国会通过。2011 年提案规定,艺术品在拍卖行再次售卖时,售价超过 10,000 美元,艺术家可获得 7%售价的版权所得金。①新版权法案对数额等进行了重新的设计,规定艺术品售价为 5,000 美元至 35,000美元时,艺术家可获得 5%售价的版权所得金。 美众议院议员杰罗德.纳德勒就此项法案做了相关阐释:“美国艺术家受到了不公平待遇。世界范围内约 70 多个国家相继出台相关艺术版权的规章制度,以保障艺术家享有相关权利,美国也是时候出台相关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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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追续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正当性分析 .... 10 
3.1 追续权建立的理论基础 .... 10 
3.1.1追续权制度建立的价值 .......... 10 
3.1.2 追续权是非常损失原则的体现 .... 11 
3.1.3 追续权与权利穷竭原则并行不悖 .............. 13 
3.2 追续权建立的现实需要 .... 14 
3.2.1 艺术品收藏的变化 .............. 14 
3.2.2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完善 ...... 16 
第 4 章 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利弊与完善路径 ...... 18 
4.1 追续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 18 
4.1.1 追续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 18 
4.1.2 追续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 ...... 18 
4.2 追续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 18 
4.3 追续权的利益提取 ........ 21 
4.4 追续权的保护期限 ........ 21 
4.5 追续权的救济与预防制度 .............. 22
第 5 章 结语 ........ 24 
 
第 4 章  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利弊与完善路径 
 
追续权虽然是著作权中的子权利,但其实质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在其构造上也符合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我国民法经过多年的研究与发展日趋完善。对于追续权结构的解读,从民事法律关系入手,更为直观与合理。
 
4.1 追续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对于追续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各个国家在规定追续权主体时,基本都包括了作品原作者跟继承人,但是我国《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中又加入了受遗赠人的这一法律关系主体,许多学者对受遗赠人这个主体提出了相应的疑问,认为对于人身权利相对浓厚的追续权来说,贸然加入受遗赠人的权利主体范围,破坏了追续权这一人身权利相对浓厚的权利体系。各个国家的风俗习惯、法律背景有所差异,的我国人情关系相对浓厚加入受遗赠人这个主体也无可厚非。但是需要注意的事在追续权行使中对于受遗赠人的认定上应该采取相对严苛的标准,这样才能保证追续权的公平合理与设立之初的目的。 对于追续权的义务主体,许多国家规定的是公开销售机构或者中介机构。我国追续权义务主体,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范。笔者认为,在对于义务主体的限定上,可以设定为转售商或者买方,也可以设定为某个具体的管理组织,以确定支付的义务主体能够有确定的实力履行自己的支付义务。在外部关系中,作为受让人或者中介人参与转让的艺术品交易商或者拍卖商与私人转让人为连带债务人,向作者负有在转让收益中支付作者一定份额的义务,而在内部的相互关系中,仅仅转让人负有支付义务。其在支付后可以请求转让人偿还。 对于我国追续权法律制度主体的确定,在实践中有人认为应该以买方作为义务主体,原因是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外的推动,买着集中在欧美与日本,所以应该将追续权的主体确立为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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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追续权制度设立百年有余,其发展也日趋完善,伴随着我国文化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与繁荣,市民眼中的艺术交流也不再仅限于潘家园淘货这样的娱乐活动,面对艺术品市场的繁荣发展,对艺术品市场的规范与保护也提上日程,作为规范艺术品拍卖市场,维护作家利益的追续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我国追续权制度尚未设立,但是《著作权法》的修订给我国追续权制度的设立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模型。追续权体现公平正义,平衡各方利益,保护艺术家的的理想与信念,也是对艺术家价值的肯定。对文化保护与知识产权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著作权法》即将颁布之际,笔者以拙劣的思维分析了《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中有关追续权的规定,分析了追续权的性质,并简单介绍了追续权的本体。并且介绍了域外追续权制度的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对追续权的适用进行了简单的适用,提出了一些立法构想,希望能够对追续权制度的完善做出一些贡献,也希望追续权在今后的实践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切实的促进我国文化的发展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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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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