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主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时间:2017-02-13 来源:www.51mbalunwen.com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信息是现代资本市场的决定因素,换句话说,资本市场的本质就是信息市场。在此市场内,管理营运企业的人员和投资(外部)方所掌握的信息普遍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证券交易所需费用将增多,继而给市场内各类资源的调配运用效率造成负面影响。上市公司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长期立于不败之地,会越来越趋向于自愿披露更多可靠的信息,以吸引更多的经济资本流向自己。 早从 1960 年前后,外国专家就已经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予以关注,也得到了很多成果。美国委员会于 1994 年发布名为《改进企业报告——面向用户》的公开报告,系统总结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要求;该国 FASB 于 2001 年成立专门委员会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另外,新西兰、日英等国专家也开始关注此课题,越来越多的学者投身于相关研究中。国内学者是最近十多年才开始针对此课题展开研究的,较国外晚一些。然而,直到 2003 年 10 月深交所才在颁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中首次提出“自愿性信息披露”这一专有词汇。2007 年末,证监会修改了《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就上市公司应该披露信息的内容做了细致而明确的规定,为企业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广阔空间。2010 年 4 月我国财政部联合其他部委共同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必须对外披露内部控制方面的信息。 最近数年间,尽管愈来愈多上市企业关注自愿性信息披露也取得了一定成绩,可是这项工作仍有许多问题。而且随着资本市场的激烈竞争和市场格局的新气象,上市公司不得不开展自愿披露工作。所以,本论文尝试在国内特有证券环境背景下,分析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开展此项工作的要素,期望通过实证研究就本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一点有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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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出现过的衡量方法有:权威性披露评级;自建的披露衡定指标体系。美国 AIMR(投资管理及研究协会)在对公司实际年度内提交的实务报告做出评价时,共划分了三个程度判定分级,并公布了三个级别加权均值。本次评价所用判定级别的主要参数有:每年需公开(或要求公开)的信息披露程度、每个季度需公开(或要求公开)的信息披露程度、管理方人员和分析人员之间的交流。其中第一项内容赋值最大。过去人们熟悉披露的财会数据均包含在年度和季度披露信息范畴内,计分反映投资人员能够公开获取的信息品质;最后一个项目的计分主要涉及部分投资人、分析人员和客户可能获取的信息品质。AIMR 组织常常依据行业特征,对本行业内企业的信息披露设定指标体系展开评价。所得评测结果十分权威,因此广为各大机构采用。譬如毕亚德和索尔(2002)[1],何福林、索尔以及瓦尔德(2005)[2]就都采用了其所得结论衡量企业自愿披露信息的水平。但是,从 1995 年开始,该组织就已经停发其分析所得,专家们因此不得不自建衡量体系对研究对象企业自愿披露信息的程度(级别)予以评估。 目前因为国内还没有像 AIMR 这样的权威机构,因此国内专家多数在外国已有较为成熟的评估所得成果和所用方法基础上,分析特定对象的信息披露程度(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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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愿性信息披露理论研究
2.1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
所谓“信息披露”就是资本市场内上市公司以固定(或非固定)频率,采取正式(或非正式)途径和投资方、债权方以及其他存在利益关联人员和团队沟通的特殊形式。根据所披露的信息是否被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是否对披露内容进行行政监管,可以将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分为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两种。其中前者指的是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要求,以固定频率,采取正式途径向公众公开的受到市场监督的信息;后者指的就是企业自愿披露的没有监管要求的信息。所谓“自愿”是针对“强制”而言的,截止当前国内还没有大家都认可的统一概念。 虽说中外现有定义很多,而且表达侧重存在一定差异,但是对现有定义进行分析后不难看出,大多数学者都赞同此披露行为具有自主、多样、随意、灵活和不确定等五大特征。本论文主要依据互相关联以及重要这两个披露信息品质的标准为侧重展开论述,因此本文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定义如下:上市公司股票正常交易过程中,企业除了依照法律要求披露所有必须披露的信息之外,为迎合投资方多元的信息需求,选择与企业财务、非财务以及战略等相关信息,并主动对外公开以使债权人或非内部股东更好地了解企业营运,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更加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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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关系
所谓强制性信息披露即为上市企业依据有关法规、准则或者诸如证监会之类专门组织要求,对外披露有关与企业营运、财务情况相关信息或给予必要说明的行动,企业需保证所有披露内容合法、真实、完善、达到相关规定、并采用规范格式。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区别有以下 8 个部分,如表 2.1 所示。 第一,定义存在差异。“自愿性”还是“强制性”是相对定义,两种披露方式都是企业将所有相关信息传递给市场的重要手段。不过前者不受法律限制和约束,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披露内容。而后者则必须符合法规要求,无论是其内容还是格式有违反法规,企业都应该承担对应责任。 第二,目的存在差异。前一行为是上市企业为迎合债权人以及非内部股东掌握企业信息的多元需要,是企业获取更多市场认可和更多投资人青睐的主要手段。后一行为是上市企业依据法规披露有关企业财会、营运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内容存在差异。前一行为是以后一行为为基础的,以企业财会指标、战略、核心竞争力、未来发展趋向等信息为主要内容的,披露信息的行为。而后一行为只涉及证监和相关法规要求的内容,譬如企业营运范畴、股东情况(包括背景)、财务方面的主体数据、与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等。 第四,载体存在差异。后一行为必须在法规限定的时期内或按照法定频率,以规范形式完成,譬如季度、年度、半年度、临时性公告等,国家法规和相应制度都已有明确规定,必须完全按照规定执行。而前一行为并无时间限制,自愿披露的信息既可以和强制披露的信息一同在年报、季度、半年度和临时报告中体现,也可以通过网站、报纸或其他媒介,采用其他方式完成披露。 第五,涉及内容的时间范畴存在差异。前一行为涉及信息侧重于既往数据或将来的预测,而后一行为侧重既往成本相关财务信息。 第六,制约机制差异,强制披露行为要受到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而自愿披露行为会受到公司治理和市场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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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设计 ..... 20
3.1 研究假设的提出 ....... 20
3.2 研究变量的选择及定义 .... 22
3.2.1 因变量的选取与衡量 ........ 22
3.2.2 自变量——影响因素的衡量方法 ...... 24
3.3 样本的选取和数据来源 .... 25
3.4 研究模型的建立 ...... 26
4 实证分析及结果 ........ 28
4.1 描述性统计 ...... 28
4.2 相关性分析 ...... 30
4.3 多元回归分析 ........... 32
4.3.1 回归方程的拟合优度检验 ......... 32
4.3.2 回归方程的显著性检验 .... 33
4.3.3 回归系数的显著性检验 .... 33
4.3.4 回归方程的残差分析 ........ 34
4.4 多元回归模型的结果分析 ......... 35
5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及局限性 ........... 37
5.1 研究结论 ......... 37
5.2 政策建议 ......... 38
5.3 本文研究局限性及展望 ............ 40
4 实证分析及结果
4.1 描述性统计
本文使用 SPSS statistics17.0 对所抽样的 200 家上市公司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由于行业类型、第一大股东属性和两职合一是虚拟变量所以单独统计如表 4.1、4.2、4.3 所示。在样本公司中,属于垄断行业的上市公司有 11 家,占所选样本公司的 5.5%,这些公司在披露信息时,自愿性披露的程度不高;第一大股东是国有股属性的有 3家公司,在所选样本中占 1.5%,本文预测国有股属性的公司没有多大动力去进行自愿披露;其中董事长和 CEO 同属一人的情况有 52 例,这种现象占到所选样本的大约 25%以上,同时在样本搜集的过程中还发现公司的 CEO 由副董事长担任,这同样会削弱董事会的监督功能,阻碍其自愿披露信息的行为。所选的200家样本公司中,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得分最低的为14分,经查询这家公司为沈阳化工(000698),因为其从事稀缺能源方面的垄断行业,故其进行自愿披露的程度比较低;最高值为23分,经查询原始数据资料,知道这家公司为美的集团(000333),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其自愿性披露程度相对较高。本文将所选样本按照自己构建的因变量评价体系进行评分,统计结果发现样本的均值为18.19分,标准差为1.472。显而易见,样本公司总体的自愿披露信息的水平很低,并且披露的内容集中在几个项目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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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构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标体系。 本文参考Meek的划分标准也将自愿披露信息的内容范畴划分为战略、财务和非财务,然后再进一步细分这三大类。具体的参考依据如下:按照证监会所颁布实施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在充分参照经过修订之后重新颁布实施的规定,将年报必须要求进行披露的项目从总指标中剔除,在完成这些工作之后我们再去进行相关指标的设置,会相对较为合理,一共有25中指标,其中由8小类均属于是战略信息:包括对现阶段公司状况所进行的研究、远景发展规划、对风险进行预防的措施和办法等等;财务信息则主要由9小类构成:分别涉及为什么会导致管理和销售支出发生了变化、采取定量和定性的方法所对现金流量进行的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现状、股价会出现什么样的走势、采用何种方法去分配股利等等;而对于非财务信息而言,同样也由8小类构成,具体包括薪酬福利制度、企业文化、安全环保工作、管理现状等等。
第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令人堪忧,既缺乏主动性,又不够充分。 我们主要是通过年报来进行研究的,然后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评分,如果信息披露未体现在年报当中的,则不得分,披露如果属于定性的,则评为1分,如果披露时定性和定量的,那么最终能够获得2分,然后汇总和统计具体的得分情况,最后我们得到这200家公司平均只能够得到18.19分,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现在还没有高质量的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三,根据实证研究数据可知,公司规模、行业类型等因素和样本公司自愿进行信息披露之间有显著的影响。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样的结论完全符合我们所作出的研究假设,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本文所制定的是较为合理、科学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评价体系,并且最终得到的是较为客观的评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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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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