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16-06-13 来源:www.51mbalunwen.com
第 1 章 绪论
1.1 论文研究背景和意义
隐私权观念渊源于 19 世纪美国,并很快地影响到了当时政治经济较发达的世界其他国家法律制度领域。而在隐私权研究领域我国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与他们步伐相差甚远。2009 年 2 月 26 日通过的新《侵权责任法》第 2 条第 2 款明确以法文的形式肯定了隐私权作为我国一项独立人格权的地位,并且法规 22 条又与之对应地明晰了赔偿责任问题。这一立法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隐私权在立法方面取得了突破性成就:即以立法的形式表明对隐私权采取直接保护模式。当然与一些隐私权法律体系健全的国家相比,这一成就不足为喜。不可否认我国隐私权现状的确与特殊国情息息相关,但是无论哪一个领域的创新都必须以理论创新为先导。经济的差距不能否定我们理论上的学习和超越。20 年的辛路历程,我国对隐私权研究和实践取得欣喜成就,但是总体来看,对隐私权理论研究还没成熟,法律保护体系缺乏系统性、体系性。另外,当代影视、新闻媒体业的发展快速使得公众人物不断跻身法律热议词汇,其隐私权也逐渐成为研究重点,也同时成为我国隐私权研究的新生方向。在我国法律界“公人众物”这一词语始见于 2002 年的“范志毅起诉《东方体育时报》”①案件。现代社会物质基础的丰富,不断促使人们走进娱乐至死的精神境界。娱乐成为快餐文化新式消费热点。由于公众人物自身的特殊性、人们对娱乐快餐文化如饥似渴的需求以及大众媒体、自媒体的膨胀式发展,把公众人物这一群体推到社会生活的风口浪尖,矛盾丛生。尤其在隐私权方面冲突最为集中,因此便成为该权利研究的焦点。如何让公众人物隐私权获得高效正当地保护如何平衡该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已经成为我们当下必需研究思索的问题。研究该课题,旨在能够更好地实现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本课题围绕如何对公众人物进行合法有效地保护这一中心旨意展开。文章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试着提出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与限制的可行性方法理论分析,为我国在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制度建设领域的探索提供一些理论研究基础。同时丰富和发展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与限制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制内容,为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增砖添瓦,使我国在世界隐私权发展浪潮中激流勇进,占据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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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综述。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研究是以自然人在这一权利领域的研究为前提。在隐私权研究还比较浅显的现状下,我国学术界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相关法律问题研讨虽有较多涉及,但尚无一致结论。我国立法在这一问题上目前还是不完善。公众人物高的关注度使得其隐私权在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最容易首当其冲地受到攻击和伤害,对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影响也会随着社会关注的流转而不断扩大化,因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研究是不容忽视的法律课题。它是隐私权理论和实践研究水平的典型体现和代表。20 世纪 90 年代初中国法学界著名法律期刊《法学研究》刊登的张新宝教授《隐私权研究》一文,是我国法学学术界专门性研究隐私权的代表性成就。以此为契机,我国法学界开启了以民法人格权为导向的隐私权课题研究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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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公众人物隐私权概述
2.1 公众人物与隐私权
公众人物名词术语源出法学案例为“《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①,这是被国际法学界领域取得一致认同的。此案发生在 1964 年的美国,这一案案例虽然没有直接形成“公众人物”的概念,但第一次确立了“公共官员”先前基础解释,为“公众人物”观念的发展铺设了前提。此案发生之后各国法学界以及司法实践界都在尝试给予具体定义,直到三年之后巴茨案件中,法官因审判需要首次突破性地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在公众人物内涵界定专向研究中,美国判例法中形成了公共利益原则,即公众人物必定涉及相关程度的公共利益,认为公共利益应为公众人物认定的基点。但是,一方面因公共利益整体外延过于宏观,难以把握具体判断尺度;另一方面如果将涉及公共利益的人物均认定为公众人物,则造成公众人物范围的过分扩大化。对于“公众人物界定”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要点进行明确:第一,客观判断立场。法学界在“公众人物认定”层面的立场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一是客观判断立场,主要内容是以一定范围为社会环境限度,以受社会公众所熟悉或关注的程度为依据,而享有知名度的个体。总体来讲该立场是以个体已经达到的社会效果来认定。二是主观判断立场,主要内容是以个体主观意愿为认定依据,关注个体主动意愿追求成为公众人物或希望引起大众热切关注的程度。归结起来该立场主要以个体主观行为来认定。而该判定标准缺陷在于直接排除了非自愿类型群体,即那些因偶然事件而卷入大众关注视角、风靡一时的个体。例如,2004 年马加爵因故意杀人案在全国引起的关注度,已经客观上超过了一些已经成为公众人物的个体所拥有的社会关注度。从主观意愿来讲,马加爵当然不愿意也没有希望受到大众关注,而事实上,他已经进入公众人物定义范畴,这就是美国理论上的“非自愿公众人物”。我们认为客观判断立场较为合理、科学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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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公众人物隐私权
公众人物隐私权,它所保护的法益是对个体人格尤其紧要的独立人格和私人生活安宁,而该权利是维护这一特殊群体在现代生活种自我尊严所必不可少的。②因此它的定义是基于隐私权与公众人物概念之上,在上文中我们已经对二者进行探讨了,总结起来我们将在本文讨论的中心词语公众人物隐私权定义如下:公众人物特殊权利主体所享有对其合法隐私支配而不受他人、大众媒体等干涉的独立人格权。隐私权主要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在未来各项法律细化演变道路中个人信息必将从隐私权内涵中独立出来。当然公众人物也完全享有这样的权利,只是基于公众人物与普通群体主体差异,而对其做单方面的研究,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法律面前特殊群体权利的不平等。恰恰相反,正是基于公众人物与普通群体在社会资源利用中的不均衡,基于公平正义价值尺度,我们才单独来探讨其权利,以期实现权利价值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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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与限制....14
3.1 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14
3.1.1 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14
3.1.2 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方法....15
3.2 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限制....15
3.2.1 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限制的理论基础..........15
3.2.2 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限制的必要性.......17
3.2.3 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限制的方法....19
3.3 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与限制的辩证关系.......21
第 4 章 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与限制的现状及不足.......22
4.1 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与限制的现状.......22
4.2 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不足.....23
4.3 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限制的不足.....25
5.1 国外主要国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与限制.........28
5.1.1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与限制......28
5.1.2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与限制......31
5.2 国外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与限制的经验借鉴......33
第 6 章 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与限制的构想
6.1 加强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法治的不断深化,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维权意识不断强化。隐私权入宪并不是相当然的提议,它有着入宪的现实必要性、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已成功入宪保护的国家实践为基石。首先,我国隐私权入宪有着现实必要性一方面,隐私权入宪是我国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实现维护公民权利的必须采取的措施。总结隐私侵权常常出现的行为可以归结为两种情况:一是民事权利冲突;二是公权力的行使。前者是由民事范畴各种救济需要解决的,而后者则属于宪法层面对公民“私权”维护问题。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权力正从个人“私”的领域全面退出,但是权力规制的惯性依然存在。现代国家公权力集中表现为制约基础上的全面扩张,公权力的行使直指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的个人私域。因此,如何保证公权力行使的同时尊重私人隐私是宪法发展必需关注的内容。另一方面,隐私权入宪是国际化发展趋向。从各国实践来看,美国、德国、日本等许多法治体系成熟的国家都直接或间接地从宪法上给予了规定。隐私权入宪不仅是完善公民包括公众人物在内维护隐私法益的必要举措,也是顺应国际重视人格权维护发展潮流的顺势之举,履行我国所签署人权公约义务的要求,更属于我国法治建设时期宪法时代革新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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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米兰·昆德拉这样形容上世纪 80 年代,我们今天的时代,私人生活正在被摧毁……生活成为了一块巨大的透明玻璃,而这可能成为所有现代社会的趋势。几十年代后的今天,开放社会和个人隐私两种追求仍然在相互纠结中前行,而在这对矛盾冲突之中,公众人物隐私与社会开放更为明显,双方关系愈来愈显的剑拔弩张。总结全文,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在隐私权尤其涉及公众人物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理论与法律研究水平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立法与司法都还出于比较低水平地带。虽然隐私权立法取得一定成效,但新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落实其实际操作性。隐私权是当代社会大众关注度很高的人格权,而公众人物在这方面实践更是大众评判自我隐私权状况的依据。因此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法律建设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是我国推行法治之必然要求。当然,我们应该看到在这方面已经取得的一定成就,但在成绩面前我们也要正面看待所面对的问题。我们应积极面对,借鉴国外成熟经验,不断探索建立有着中国特色的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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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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