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借鉴
时间:2016-03-12 来源:www.51mbalunwen.com
一、个人破产制度概况
(一)个人破产制度背景介绍
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我们追溯破产法律制度的源头就会发现,最初的破产制度是只适用于个人的,即破产法律制度起源于个人破产制度。'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民事主体也呈现出多样性,进而推动了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建立。为了维护民事主体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并且能够很好地退出市场,这才将破产制度也适用于法人。通过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們然己经成为当今许多经济发达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在捍卫市场主体平等公平地参与市场经济和退出市场经济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仔细考察当今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破产立法,均将个人破产制度入法,例如,英国、德国、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把个人破产制度纳入其破产立法之中,意在保护诚实善良的债务人免于终身负债。从个人破产制度的起源和各国成熟的实践中看,该制度是组成破产法律制度不能缺少的一个部分。目前,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是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模式,该种立法模式的宗旨是:凡是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无论其是否从事商事行为,都可以适用破产程序。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第二种是商人破产主义的立法模式,该种立法模式主张破产法律制度只适用于商法人和商自然人,即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商事活动的人。但是对于一般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仍然适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加以解决。例如,意大利、比利时等国。第三种是折衷破产主义,该种立法模式主张无论是商人还是非商人都可以适用破产法,但是两种主体适用的破产程序是不同的。例如,西班牙,葡萄牙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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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破产制度的含义及立法考量
1.个人破产制度的含义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作为债务人一方,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由债务人本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地分配给所有债权人,债务人按照规定被获准后就其不能清偿的部分予以免责的法律制度。个人破产的适用主体应当包括普通自然人和商自然人的破产。
2.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考量
(1)发达国家目前针对个人破产制度总的立法考量
发达国家通常都建立了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平等的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这也是个人破产制度历经多年经济发展的洗礼之后,对破产法律制度做出的一个伟大贡献。个人破产制度实际上是在债务人出现履行不能的时候,依然保护债务的履行。换言之,个人破产意在保护那些诚信善良的债务人,使他们不至于因暂时商行为的失败或个人债务的拖欠而被暴力追债、家破人亡,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存空间,并能够使他们摆脱沉重的债务危机,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正因为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存在,使那些身负沉重债务的个人可以通过该程序,依法免除一定债务,使其能够重新“无债一身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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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一)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可借鉴性分析
历史上,我国香港地区曾经一度沦为英国的殖民地,香港的破产法律也深受英国的影响。英国的破产法,深受以古罗马法作为基础的商业习惯法的影响,并结合实践逐步创立。英国破产立法的早期,通常只适用于商人,且具有有罪破产的特点,比如伪证罪,盗窃或隐匿财产会被判重罪。而诚实的披露其全部财产并且遵守相关规定者则可以获得法院签发的解除债务证书。随着英国经济社会的发展,1861年颁布的破产法的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债务人。1913年英国对国内相关破产立法进行了全方位清理,并且颁布施行1914年破产法。该部破产法历经数次修订于1985年被废除。1986英国把公司法,破产法和其他附属立法的部分组合成一个独立的统一的破产法,法律体系完备,一共分为三组。第一组是关于公司破产的相关规定,第二组是关于个人破产的相关规定,第三组是其他有关破产的规定。在沿用过程中数经修订,一直沿用至今。6在英国,公司破产和个人破产适用两套程序,通过实行自愿破产与强制破产相结合的形式来实现。英国釆取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模式,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都具有破产能力,而且,英国于1705年首创破产免责制度,对于具备一定条件的破产者以法院命令的形式免除其不能偿还的剩余债务。它的目的是通过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免责利益,使债务人能够更好的配合债权人公平的实现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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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的特点
香港《破产条例》对于破产能力采用的是一般破产主义立法模式,即不管是否为商人,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适用《破产条例》。可以适用该条例的情形有:其一,该债务人在香港;其二,其人常住本港或者有寓所在港者。由于香港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法,这使破产人基本生活得到了很好的保障。香港《破产条例》采用列举主义规定个人破产的原因,"具有直观和简洁的特点,可以使破产原因一目了然,便于直接适用,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为《破产条例》的适用提供了更加规范和严格的标准。但同时由于列举法不可能穷尽破产原因,因此又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囊括不断变化的新破产形式,在运用上也比较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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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大陆地区多年来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的原因...........15
(一)传统思想的束缚..........15
(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15
1.缺乏统一的公民个人信用征信平台..........15
2.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全建立..........15
(三)缺乏完善的信贷监督制约机制..........16
1.我国大陆地区个人信贷业务高速发展..........16
2.缺乏有效地信贷风险防范手段..........16
四、我国大陆地区个人破产制度构建建议..........17
(一)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建立需要一个过程..........17
1.相关配套制度..........17
2.我国国际交往的日益加深会促进该制度的构建..........17
3.我国大陆地区信贷业务的高速发展最终需要个人破产制度的介入..........17
(二)对未来我国大陆地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18
四、我国大陆地区个人破产制度构建建议
(一)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建立需要一个过程
中国要真正实施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还要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笫一是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区分个人财产,防止同家庭财产等相混淆。第二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第三是完善破产欺诈及破产犯罪立法。如果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有隐匿财产,伪造证件,虚假陈述等行为,可以据此依法追宄其法律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参与经济活动的情况越来越多,个人的消费借贷等活动也越来越普遍,然而中国目前只有企业破产有法律依据,个人破产却无法实现,显然是不公平的,这也不利于个人对经济参与的积极性。国际化交流的加深需要建立与国际法律发展趋势接轨的个人破产制度。倘若个人破产制度缺失,就会使很多在华投资的外国个人投资者对中国的投资退出机制失去信心,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将面临难以解决的法律纠纷,"导致适用法律的不公平,从而影响中国整体的投资环境,不利于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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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针对我国大陆地g目前缺失个人破产制度的现状,借鉴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立法实践,同时结合导师的指点,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具体措施。目前,我国大陆地区个人破产制度缺失主要是由于传统思想的制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缺乏相配套的信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原因,要在我国大陆地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需要一个过程。针对这样的现实,应该在基本国情基础上分阶段、分步骤实行个人破产制度,首先可以实行折衷破产主义,等待条件成熟再进一步实行商人破产主义乃至一般破产主义先在沿海发达城市作试点,并逐步推行。这样有利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有序推进,促进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当然,一项新的法律制度的构建和运行,需要各项相关制度的互相支撑才能发挥作用,而新制度的构建过程中也ft定会有各种不同的声音,或反对或支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国际化的大环境,呼吁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并且从我国当前消费特点以及相关方面的实际发展情况来说,单纯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已经越来越局限,在执行方面也受到了极大的挑战,难以单方面发挥作用,而由此引发的社会执行难,暴力讨债、逼债,甚至犯罪等现象屡见报端。当前,社会正处于深刻变革时期,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市场的平稳发展,对于我国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耍。个人破产法作为发达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项法律制度,在保障诚实债务人公平的退出市场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呼吁这样一部法律在我国大陆地区的制定和实施,从而适应国际国内发展的各种需要,也使我国经济发展能够更快的同国际经济融为一体,避免在此过程中无法解决的尴尬法律纠纷。相信如果能够将个人破产制度分阶段分步骤的引入,再加以本土化的改造,我国大陆地区执行难案件将会在极大程度上得到很好的解决,民众也会切身体会到这项制度的精彩之处。同时,该项制度的引入也会更加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使国际社会更加信任中国市场退出机制,能够放心的参与中国市场经济,这无疑会大大促进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增进对外民间交流,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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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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