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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回复请求权研究

时间:2015-11-16 来源:www.51mbalunwen.com作者:lgg

引 言


继承是一个永久性的话题,世界上只要有人出生,有人死亡,生老病死的更替中就会有继承在发生,经过很久很久的演变继承关系逐渐形成了规范性的法律关系,继承这一传统伴随着人类的出现而产生。在原始社会时期,继承还不能称之为制度,只是一种现象亦或一种社会习惯。在原始社会公有制下,几乎所有的财产都属于氏族成员公共所有,个人的财产少之又少,氏族社会里人们死亡后属于自己的财产大多数用于殉葬,剩下的少量财产归氏族公有。这样的制度下,就形成了氏族公社“继承”了氏族成员财产的情形,随着私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财产逐渐变成归某一个人所有的私有物品,由个人私自占有支配,这个时候真正的继承制度便应运而生了。中国是一个传统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中国的法律发展也同样是源远流长,并且影响深远,在中国古代各个朝代的立法中都有关于继承法律方面的规定,这也是我国古代立法史上其他国家和地区无法超越的光辉一页。自从清朝末年列强入侵后,战争、不平等条约、赔款等导致国运衰退,爱国志士认识到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开始主张用变法改变国家制度、改变人民思想,作为顽固派的统治阶级也开始接受了这次变法运动。这次变法的领导者在立法方面,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其中日本的法律制度和德国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当时立法影响较大。继承回复请求权这一制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是在宣统三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中第一次有所规定,[1]虽然这一草案在当时的社会形态下没有得到公布施行,但是这也是我国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在立法史上的一次伟大创举。
再后来,国民政府成立,政府成立后急需要法律来约束社会的各方面,所以当时的立法院在1928年开始起草国民政府民法,在1928年到1931年间,立法院共起草了两部有关继承方面的法律,[2]这两部法律中的精髓部分在我国台湾地区至今仍在沿用。尽管在台湾地区经过很多次的修正,但是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规定一直发挥着其自身的巨大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立法机关需要制定属于新中国自己的法律来规范各个方面的内容,民国政府时期的法律当然的不为新中国所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于 1985 年制定并开始实施,也就是我国现在法律界所适用的《继承法》。但是在这部八十年代制定的法律中,并没有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之一制度的条文出现,只是在《继承法》第 8 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有的学者就认为该条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继承权纠纷”就关于是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相关规定,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有失偏颇。继承权纠纷只是一个法律术语,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或者一个法律制度,所以说,我国《继承法》中其实没有并没有真正的设置专门的法条来描述这一制度。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继承法》修改过程中应该结合两大法系中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思想,并且认真反思我国立法的发展现状,将这一制度加以明确。我国是一个法治大国,在我国历代的立法中都有关于继承方面的规定,但是继承法作为独立的一门法律,最早是在清朝《大清民律(草案)》中出现,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第一次出现是在国民政府时期,这些在前文已经有了交代,这一制度对规范继承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但是,我国现行《继承法》上还没有关于这一制度的相关规定,即便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了这一制度相关的纠纷,也是被统一的“囫囵吞枣”式的称作“继承权纠纷”。这种含糊不清的称呼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经常把继承权的诉讼与其他财产分割的诉讼互相混淆,所以说设立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对弥补我国现有制度上的以及立法上的不足,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对保护真正权利人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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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继承回复请求权基本理论


一、 概念及特点
自古以来我国的继承都是采取的是当然继承主义,也就是说只要法律规定中的适格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就当然的开始。这一当然继承主义,导致了在继承发生后,有些真正的继承人不知道继承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甚至都不确定自己是否享有继承的权利并拥有继承人的地位,合法继承人的权利因此而得不到保护。要想追溯一个法律制度的起源,我们首先想到罗马法里的有关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的起源也是如此,其中,罗马法中包含的市民法里有一个这样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关于继承人要求确认其继承权的诉讼,这一规定普遍认为是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的起源。这段规定主要用于继承人的继承权被侵害,遗产被他人占有时,继承人得以提起的请求确认其合法继承人的资格及要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遗产的诉讼,[4]称之为“petitio hereditatis”。在当时的罗马时期,这一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真正继承人的诉权。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学者也不能依据法律对继承回复请求权给出准确的概念界定,在理论界对这一概念的表述各有千秋,但是各家之言都无不道理。台湾学者史尚宽在二十一世纪中华法学文从之《继承法论》一书中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说的是继承人在他的继承权因为别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侵犯了继承人应得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遗产,继承人可以要求回复,是一种特别要求包括的恢复继承人应该继承原状的请求权。[5]史尚宽先生认为的继承回复请求权是一项遗产的回复请求权利,这也是我国学者最早关于这一制度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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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由于继承回复请求权是不同于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权利,所以就促就了这一权利有其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性。继承回复请求权是一项特殊性的权利,这就决定了该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其主体是真正继承人,是不同于其他一般权利的主体,是享有特殊身份的主体,继承回复请求权的主体是指当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有人故意的否认真正继承人身份,并且去分配并占有了继承人的遗产,真正继承人由此而得不到继承资格和应分遗产,此时就作为了法律上适格当事人成为了这一权利权的主体。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所有在继承纠纷中包含的权利概括为同一个权利的统称,这个权利包含了亲权、物权、债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继承回复请求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这个权利不同于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某些其他权利,这些其他权利仅仅是具有一种权利种属,而继承回复请求权是一个概括性的权利,包含了多样权利种属,是多样权利的统一。这样的一个权利的设置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提高了法治的效率,正好顺应了法治社会法律效力的需求。继承回复请求权权利的本身具有概括性和独立性,继承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不需要证明自己对遗产中的某一项物品享有权利,只是证明自己在遗产开始被继承时就享有继承权即可。对于遗产中的物权、债权、股权等财产权利只要概括的行使即可,不需要要求侵权人一一的返还给真正继承人。这一点也是继承回复请求权独立性的体现,在真正继承人受到不法侵害请求司法救济的时候,真正继承人只需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这一独立的继承权即可,就不需要将上述的权利分开出来一一的请求司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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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立法中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存在的问题....24
一、在法律条文中“继承回复请求”字样的缺失 .........24
二、权利性质界定不明 .......24
三、缺少权利构成要件条款 .........25
四、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存在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25
(一)继承遗产共有时当事人适格问题........25
(二)代位继承过程中当事人适格问题........25
(三)转继承过程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26
五、对权利的时效问题界定模糊 .....26
第四章 我国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的构建........28
一、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构建的总体思路 .........28
二、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构建的具体方略 .........28
三、法条设计 .........36


第四章 我国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的构建


一、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构建的总体思路
对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的完善,是修订现行《继承法》的关键,目前我国没有出现具体的法律条文对这一制度加以规定,也没有相关的解释对于继承权纠纷的案件予以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往往会参照其他权利来解决继承权纠纷案件,比如应用物上请求权、债权,甚至应用侵权责任来解决继承纠纷案件,以保护真正权利人。但是这些方式在解决继承权纠纷案件时,是达不到尽善尽美的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都不足以用来解决继承权纠纷案件。所以就增加理论司法实践的困难,在司法实践时很难找到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继承权受到侵犯这一问题。日益增长的继承纠纷案件与现有的法律规定之间呈现出极不协调的状态,面对这一突出的不协调状态,建立健全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前一章提出的五个问题一个一个的进行解决,然后再在最后设计出具体的法律条文以用来规制这一保护权利的制度。根据前面三章的分析总结,本人针对我国《继承法》发展现状,借鉴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发展经验,结合我国传统文化背景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汲取我国各家学者学说的精华内容,从而全面的对这一制度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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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通过几番反复的考察研究,本论文的基本框架已经出来,在本篇论文中笔者一共应用了四个大的章节对继承回复请求权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本文章中研究的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这个特殊的权利来源于罗马,发展于意大利,并逐渐被个各国家及地区的立法所接受。我国古代社会拥有发达的农业,所以造就了市民小农思想的根深蒂固,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发展迅猛,又加之我国的继承制度采当然继承主义,所以在我国继承纠纷案件经常发生。现行《继承法》中法律条文的规定已经远远的赶不上纠纷案件发生的速度了,因此说本次论文研究的这一制度对当今法治社会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为了保证继承人的权利和保证遗产顺利的完整的分配,中外古今学者研究出来了继承回复请求权这一救济性权利,我国现行《继承法》对这一权利的规定是十分不明确的,只是对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的立法例研究以及学者学术观点的归纳总结中有所介绍,笔者发现这个研究方向之初是参考了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的《继承法论》一书,又借鉴了众多大家的优秀研究成果。在这篇文章里对我国《继承法》修改提出了几点微薄的建议。主要从五个方面对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但是对继承回复请求权这一制度的研究还很不全面,提出的意见与建议也不够完善,所以今后还需要更加努力的对这一制度研究,并期望着对研究这一制度奉献出更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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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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