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视角下数字化场域制度创业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
本文是一篇创业管理论文,本研究以场域理论为基石,讨论数字化业态情境中组织场域的演化特性,锚定数字化场域情境和合法性逻辑线索,归纳探究通过制度创业应对新兴场域内要素约束、进而驱动企业创新绩效的参考策略。
1绪论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数字经济时代,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微观主体,已逐渐成为数字经济发展和经营的重要抓手。面对数字化变局中不断涌现的新兴业态,我国企业发展面临着新的境遇,企业在从数字赋能中获取价值收益的同时,还需要应对数字技术带来的行业颠覆与产业变革;为积极迎接数字化变革带来的冲击,要求企业在数字化环境中把握创新机遇、提升数字创新效能,这就要求企业能够基于数字化战略转折点,积极在新兴领域探索深耕,充分适应数字化业态中诞生的全新场域。把握在数字化新兴场域中的发展际遇,关键在于敏锐发掘数字化场域形成的助推力和获得公众认知认可的逻辑规律(即合法性)。当前,大量企业尚未摸清在数字化场域建立优势应当具备的特质或策略,以及如何把握和主导新兴场域演化、适应所在场域的制度变迁,致使其难以结合数字赋能实现创新效能提升,在层出不穷的数字化新兴场域内持续落后于相关活跃企业的转型节奏,造成了我国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频遇难题的客观局面。针对上述问题,本研究系统地探究面对数字化场域演进与制度动荡的策略路径,论证路径集合对创新绩效的影响,并给出可参考的对策方案,旨在为我国企业适应数字化环境、提升以数字能力为核心的创新效能提供理论支撑与措施参考。
(1)现实背景
以深度信息化、数智化为特征的数字经济时代,伴随着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科学技术革命与产业革新,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区块链等数字化工具通过迭代升级,逐渐同市场主体深度融合,由此衍生出一大批新行业、新业态,吸引并孕育着越来越多的数字经济相关企业,为国民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增长极。围绕数字经济这一新型经济载体,建立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开辟国际竞争新领域,是当前国际社会的普遍选择[1],也是我国“十四五”规划的战略抉择[2]。数字经济基于对数据资源的整合利用、融通共享,与对数字技术的开发应用、融合延伸,创造了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为企业发展、创新与竞合事业提供新选择新思路新活力,其中衍生出的新规则新制度,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治理模式快速重构,逐渐使“数字经济”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与革新的中流砥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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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内容与研究问题
1.2.1研究内容
本研究根植于企业在数字化环境中实现创新的根本议题,意图阐释企业面对数字化新兴场域快速演进的客观情境,能否通过制度创业提升创新绩效、其影响机制与作用路径如何等核心问题,期于推进企业创新理论体系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完善与跟进。鉴于此,本文从四个方面展开研究内容:
(1)基于数字化新兴业态的数字化场域内涵解构与概念解析。此部分为本研究重要的前提和基石,“数字化场域”是本研究必须厘清和阐明的首要定义。为此,首先识别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所处场域发生变换、演进的客观实际,洞察数字化新兴业态中衍生出数字化场域的客观情境;其次在此基础上,解析数字化场域形成和演化的客观动因,剖析场域内制度逻辑,结合新兴场域要素与数字经济特点,洞悉数字化场域的内涵与结构;最后结合既有理论和相关研究,廓清数字化场域的特征与概念,为探究企业如何在当前场域空间经由制度创业发挥创新主动性厘清情境条件与理论前提。
(2)合法性建构思路下数字化场域制度创业的创新影响机制分析。本部分基于对数字化场域深刻剖解,从数字化场域制度创业策略出发,以合法性建构为思路切入,研究数字化场域制度创业对创新影响的复杂机制。具体研究内容安排为:首先,本研究思考关于数字化场域、及其场域内制度创业的理论支撑体系不充分的研究现状,以此制定质性研究方案,通过探索性案例分析对本研究主题中的复杂现象进行探究;其次,在案例研究方法论指导下搜集在数字化新兴业态内的领先主体,作为案例研究对象,并引入扎根研究框架以系统化案例分析步骤;最后,本研究依循合法性逻辑主线,运用基于扎根理论的案例分析方法剖解数字化场域制度创业对创新绩效影响的关键变量或因素,并在程序化扎根编码过程中进行系统整理和总结,进而归纳诠释相关因素构成的创新影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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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献综述
2.1数字化场域内涵与特征
数字化场域形成于数字化变革中持续突现的新兴业态,数字经济时代层出不穷的新兴行业及其业态活动,表征了以数字化为主题的新兴场域形成[47][48]。面对着数字赋能下不断涌现的新兴业态,企业等经济主体围绕“数字经济”新经济载体展开竞合事业,建构了崭新的社会关系网络[49],从而在数字技术赋能与塑造的新兴经济社会领域中开拓了特定社会空间[50],即数字化场域。因而从宏观经济条件与社会背景方面解读,数字化场域是企业等在以数字经济为载体的业态活动中应运而生的特殊“领域”,该“领域”容纳着趋同于同一套制度规则和价值体系的企业等主体[51][52],其形成主要源自于这些分散于社会各个位置的主体、在数字化实践与交流中不断建立的联结关系[53],当广泛存在于数字化业态的关系主体受到共同的价值吸引时[54],便在基于数字化的业态社会中衍生出喻为“数字化场域”的新空间形态[55]。
数字化场域作为由数字技术驱动和塑造的特定经济社会“领域”或“空间”,在数字化场域中,企业等经济主体在数字经济牵动下,基于数字技术应用和数字创新寻求新业务、新商业模式及新产品产出,围绕着数字化新兴业态展开竞合,并从各自位置出发寻求和建立联系,在无形中形成基于同质化价值观的复杂网络构型。关于数字化场域更深层的界定、及其内涵解析,本研究基于场域理论根源研究,在深化数字化场域概念界定的基础上,依循相关理论体系廓清其内涵特性,同时结合数字化业态资料,从理论与实践等多种角度出发充分厘清本研究的首要概念,落实本研究的理论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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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数字化场域背后的合法性原理与制度内涵
作为转型经济情境下社会世界分化的新兴场域[58],数字化场域的概念背后蕴藏着社会制度、规则、认知、价值观等因素和条件,构成了场域内社会关系形成、联系及建立结构的前提和纽带,也成为数字化场域形成与更迭的重要动因。现有研究认为,组织场域中内嵌着与场域惯习相对应的制度逻辑[69],组织场域的演化离不开在制度理论基础上衍化的合法性、制度创业等要素的驱动[64],制度规则的确立与合法性的建构形塑了场域的基本功能,场域治理与权力争夺既依靠制度保障,又受到制度压力与合法性约束,因而制度与合法性成为行动者在场域内建立“域内”优势需要考虑的关键点和突破点。
2.2.1数字化场域与合法性研究
合法性(Legitimacy)源自社会学研究中关于某项社会秩序订立的行为模式是否符合某种既定准则的描述与探讨[100],最早由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将韦伯(Max Weber)关于社会秩序的合法性概念及相关论述引入到组织研究领域,提出了组织层面上的合法性论断,认为符合社会规范、价值观念、法律法规等准则的组织行为模式是满足合法性的[101],合法性映射了组织行为与相关社会准则的一致性,从而为组织合法性的研究与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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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于合法性的制度创业影响创新绩效扎根分析 ........................ 29
3.1 分析思路 ................................. 29
3.1.1 分析方法选择 .............................. 29
3.1.2 案例研究设计 ......................... 30
4 基于合法性的制度创业影响创新绩效组态研究 .............................. 59
4.1 研究思路 ....................................... 59
4.1.1 研究方法选择 .............................. 59
4.1.2 组态研究设计 ............................. 61
5 研究总结与未来展望 ................................. 81
5.1 研究结论 .................................... 81
5.2 理论贡献 .............................. 82
5.3 管理启示 ......................................... 83
4基于合法性的制度创业影响创新绩效组态研究
4.1研究思路
前述研究通过解构数字化场域制度创业的创新影响机制,完成抽象构念形成与理论观点构建过程,以此提炼出产生创新影响效应的多重因素(分为数字化场域制度创业维度与数字化场域优势建构两个维度);在此基础上,本章节运用定性比较分析方法,探究创新影响机制下的具体作用路径,廓清数字化场域制度创业产生创新影响效应的情境描述与运行机理。具体而言,研究基于创新影响机制解构,结合合法性原理对关键的创新影响因素同结果变量间进行组态构型分析,确立发挥创新驱动作用的路径形式,通过对驱动路径的理论探讨建构本研究的结论与启示(图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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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研究总结与未来展望
5.1研究结论
本研究立足于企业面向数字化变局亟需适应业态更迭的重要情境,试图厘清数字化业态活动所表征的新兴场域内涵,分析场域内制度创业影响企业创新绩效的前因要素,借此探究企业应对数字化场域演进及其制度变迁的创新赋能策略。系统研究得出结论如下:
(1)企业面向数字化场域实施制度创业具有创新绩效驱动效应,多因素复杂性是其驱动机制的显著特征。结合扎根理论方法进行基于双案例的探索性研究,发现企业在数字化场域情境,面对该新兴场域内数字资本嵌入、数字制度更迭以及互动模式颠覆等内涵特性,能够以制度创业策略为手段,通过建构或改善内外合法性条件、及扩散合法性影响等方式,基于同场域优势建构行为的内在联系,对企业面临的场域制度压力、互动关系、场域资本形成优化效果,以此取得场域认同性与权力主动性,从而站在投入、产出及影响等维度获取创新绩效增益,形成以“数字化场域情境—数字化场域制度创业—数字化场域优势建构—企业创新绩效”逻辑路线为表征的创新影响机制;在此机制中,“制度创业行动”与“场域优势建构”两维度共同构筑了数字化场域制度创业影响创新绩效的前因集合,二者间的复杂交互关系表征其驱动机制是在多种具有并发因果关系的因素共同作用下实现的,从而梳理了数字化场域制度创业影响企业创新绩效背后的复杂机理。
(2)数字化场域制度创业影响企业创新绩效具有组态共生的特点,多因素条件交互作用驱动创新绩效提升。企业在数字化场域情境取得高创新绩效受到合法性追求、合法性禀赋、合法性扩散、优化场域压力、场域互动占优及建构资本优势6个条件的交互驱动,任何单一因素均不构成企业创新绩效的充要条件,无法单独带来高创新绩效结果;同时,基于NCA与fsQCA对条件必要性的混合分析,发现在针对60个案例的分析结果中表征出合法性追求与优化场域压力两个条件是企业面向数字化场域获得高创新绩效所必须满足和解决的“瓶颈/卡脖子”因素(即必要条件),说明企业在当前数字化场域快速演进中取得创新绩效增益必须谋求并符合相当范围内主体的合法性认同,在数字化变革引发的制度风险和冲突中积极应对制度压力波动与制度环境动荡;因而在满足瓶颈制约的基础上,配合其余条件的辅助交互效果,能够切实提升企业在数字化场域内的创新绩效水平,从而提炼了数字化场域制度创业影响企业创新绩效背后的解释条件或驱动因素。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