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国家有关网络交易规制的立法实践与启示
时间:2015-01-25 来源:www.51mbalunwen.com
第一章网络交易的基础理论问题
第一节网络交易的涵义及特征
网络交易以互联网为依托,正给世界经济带来巨大变革并将日益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产物,网络交易打破了传统时空的壁垒从根本上革新了传统交易方式,具有虚拟性、数字化、无界性等特点,并且这一新的交易形式具有传统交易模式所无法比拟的诸多优势。
一、网络交易的涵义
互联网的普及加速了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的步伐并催生了一种有别于传统交易模式的薪新商品和服务交易形式一一网络交易。而究竟什么是网络交易,至今并未有统一的概念界定。为了对这一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和理解,本文首先对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电子商务是一种商务活动的新形式,它通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从而实现商品和服务以及交易管理等活动的在线交易,并达到使物流和资金流等实现高效率、低成本、信息化管理、网络化经营的目的。尽管存在很多国际公约、示范文本以及国内法等都对电子商务进行过界定,但至今为止电子商务也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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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网络交易的分类及优势
网络交易的分类不同对税收的影响效果就不同,研究其分类可以更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另外,网络交易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传统形式无可比拟的优势,比如,提高了搜索和比较商品的能力,扩大了产品和服务的选择范围并增强了产品定制的能力,使得个人喜好更能得到满足。它将信息流、资金流和物质流高度结合起来,真正实现了三者的完美融合,极大的提高贸易的效率,使贸易的各方参与者的成本更低,收益更大等等。
一、网络交易的分类
B2C模式是网络交易的最初表现形式与典型代表,交易的双方主体是企业和消费者,消费者利用网络这一交易平台可以查询并订购自己需要的产品。我国的“天猫超市”、“京东商城”、“1号店”等网络交易是典型的B2C模式。这一分类又可以具体划分为在线网络交易和离线网络交易。在线网络交易主奏是指利用互联网等将软件产品、视听产品、游戏娱乐产品等可数字化表示出来的商品或劳务在网络上进行销售的商务活动其交易的全部过程都在互联网上进行,包括产品的订购、付款和交付全部通过网络完成。如在网络上购买一个付费软件,在线安装并使用就是典型的在线网络交易。而离线网络交易这种模式和在线网络交易的区别只有一点,就是尽管产品或劳务的订购、签约包括款项的支付都通过互联网进行,但离线网络交易最后的产品交付要通过传统的物流或快递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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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网络交易对传统税制的挑战
第一节网络交易对传统税收原则的挑战
一、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挑战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税捐法定主义等,其基本含义是,征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有税必须有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被认为是税收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达。”税收法定原则被认为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它要求国家征税应有法律依据,在税法中对纳税主体、纳税客体、税种税率等税收要素有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也必须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为权利的滥用留下空间。它还要求征税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的税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正当性的前提和基础。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是对私人财产的强制性剥夺。为了有效的避免过分的剥夺私人财产、对私人利益造成损害、影响社会投资和生产活动,税收法定原则一直是世界各国税收法律制度所遵循的基本税收原则之一。然而,网络交易作为新生事物,其税收法律问题一直处于立法的空白地带,是否征税的问题一直模糊不清,无法可依。具体到地方实践中,对于此问题,各地操作千差万别,互相矛盾。这种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和征纳操作的任意性,严重影响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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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网络交易对传统税收要素的冲击
所谓税收要素,是指所有税种之税收(法律)关系得以全面展开所需共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的统称。税收要素是税收制度的实体部分,它规定了向谁征税、对什么征税以及如何征税的等具体内容。这些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和法律责任等,而网络交易不仅使纳税主体认定困难,而且模糊了征税客体,还对具体的税种、税率等内容造成冲击。
一、对纳税主体的冲击
纳税主体即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法上规定的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任何税种都有纳税人。从法律角度划分,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两种。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和负担义务的组织。作为纳税人的法人,一般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和登记、具备必要的生产手段和经营条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团体。作为纳税人的自然人,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如从事工商营利经营的个人、有应税收入或有应税财产的个人等。纳税主体解决的是对谁征税的问题,因此,纳税主体清晰而明确对于税收征管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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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网络交易的发展及税法规制现状分析........22
第一节我国网络交易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22
一、数量增长迅速、区域发展不平衡..............22
第四章网络交易税法规制的国际比较..........29
第一节主要国家关于网络交易税收的政策及立法...............29
一、美国关于网络交易税收的政策及立法...........29
第五章我国网络交易税法规制的完善建议...........38
第一节明确我国网络交易税法规制立场............38
一、征税态度的选择...........38
第五章我国网络交易税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明确我国网络交易税法规制立场
自网络交易在我国产生以来,是否对其征税的争论便一直没有停歇,在此问题上,笔者赞成对网络交易征税,并认为对网络交易征税具有经济上、法律上和实践上可行性。网络交易必须达到征税的条件才能被征税,具体来说要满足收益性和非公益性两个条件。所谓“无收益则无税收”,收益性是判断是否都网络交易征税的主要依据。如果有收益的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其宗旨和活动具有突出的盈利性,则应当征税。增长迅猛的网络购物迅速席卷整个传统经济销售领域,并且迅速在传统销售的实体经济中赢得一席之地,大有与实体经济齐头并进的趋势。未来是网络经济时代,没人会因为网络税收而放弃网络的巨大潜力。网络交易创造的价值和其中的收益性、盈利性和市场占比情况,不仅反映了网络交易的未来发展趋势,同时这也决定了对其征税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即对网络交易进行税法规制具有现实的客观性、可量化性,是合理且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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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互联网产生的触动不仅仅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技术层面,而是像一把利刃划进了传统社会的腹地,深层次地改变了整个社会的基本形态。许多国家的经济已逐渐从传统实体商品之生产、销售与消费为主的经济体制,转为以无实体商品之生产、销售与消费为主的经济体制。网络空间的“新公共领域”的特征,使网络交易区别与传统贸易形式,具有主体的虚拟性、支付手段的电子化和空间上的无界性等特征,这种新的交易形式增强了交易市场的自由和公平竞争程度,从而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而其具有双向信息沟通的优势,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且提高了网络交易的服务质量。然而,在这个以无实体商品为主的网络交易中,传统租税理论受到极大的挑战,不仅传统的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以及税收效率原则受到威胁,而且传统税制要素也收到冲击。因此,网络交易的税法规制问题不仅关乎其未来的发展,也是我国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
纵观美国、欧盟、OECD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网络交易税收立法方面的具体做法,无一不是从本国利益出发,综合考虑本国税制而做出适宜自身发展的政策决定。因此,我国在具体构建网络交易的税法体制时,最基本的出发点也必须是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在政策选择方面,本文认为,对网络交易征税更适合我国国情,开征增值税是较为适宜的税种选择。在我国网络交易税法规制的具体制度完善方面,总体上必须以现行税制为依托,借鉴域外先进立法,补充关于网络交易税收的新内容,修改不适应网络交易发展的旧规定,完善网络交易税法体系。然后,通过修改税收实体法对传统税收法律进行更新,通过建立网络经营者身份认证制度、电子申报、电子发票、第三平台代扣代缴等制度来完善税收程序法,从而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交易税法规制模式。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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