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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发侵权若干商法问题研究

时间:2017-12-26 来源:www.51lunwenwang.com作者:lgg
引 言
 
网络侵权问题是伴随着时代发展、科技进步的背景而出现的,在人类文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的今天,网络侵权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话题,网络侵权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可侵害到人格权、知识产权以及财产权等重要的民事权益。在网络侵权中,以网络转发侵权造成的后果最为严重,正是因为转发行为才使得网络信息在空间范围内广泛传播,影响迅速扩散乃至出现失控。但在网络侵权领域,网络转发侵权问题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付之阙如。客观上说,转发者的社会成分过于复杂且大部分情况下个体在侵权案件中并不负主要责任,因此难以对这一复杂群体进行追责,这或许是少有学者涉足的原因之一。但随着网络空间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空间的一部分,行为的网上迁移越来越多,由转发行为而引发的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网络转发侵权已经成为了一个法律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2014 年 10 月 9 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司法解释发布的同时,最高法还公布了该领域的八个典型案例,其中第八个案例涉及到转发者的侵权行为和责任认定的问题,现以该案例开启本文的讨论。2003 年 11 月 14 日,华商晨报发表“持伪证、民告官、骗局被揭穿”一文,同日,新浪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中转载了上述文章。此后,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华商晨报侵犯了相关当事人的名誉权并判决华商晨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 万元。2006 年 6 月 9 日,华商晨报在当日报刊尾版夹缝中以较小的篇幅刊登了对徐杰敖的致歉声明。但新浪公司未能根据该声明及时撤销网上相关侵权信息,至被起诉时,该侵权文章已转载了八年之久。后当事人徐杰敖以新浪公司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浪公司在其网站上转载华商晨报的文章并无不妥,但在法院认定华商晨报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且 2006 年 6 月 9 日华商晨报在报纸刊载致歉声明后,新浪公司仍未能及时更正或删除该信息,因此存在主观过错。尽管华商晨报的致歉声明篇幅过小且位置不显著,也不足以认定新浪公司不存在过失,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根据具体案情以及新浪公司的过错程度、持续时间等情节,海淀区法院判决新浪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8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2 万元。在该案例中,新浪公司作为转发者,在信息发布者华商晨报已经被认定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并未及时履行注意义务对所转载的信息进行处理,从而对相关当事人人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因此被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以上是网络转发侵权的典型案例,在网络上,转发信息、消息是出于人们分享心理的需要,是如同穿衣吃饭一样平常的行为,但转发行为有可能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并没有引起网络使用者的足够注意,网络转发侵权因此成为一个人们后知后觉的社会现象。目前对于网络转发侵权问题的研究,学界还存在着不足,本文从基础研究的角度出发,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转发者、转发行为这两个在网络转发侵权中的重要概念,应当如何认识?2.网络转发侵权又有什么特点和具体的表现方式?3.网络转发侵权属于何种侵权问题,应当适用哪种归责原则?4.如何认定网络转发侵权责任,相应的侵权责任应如何分配?遵循着问题研究的一般步骤,解决了以上问题,网络转发侵权问题也就能够厘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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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网络转发行为与转发者的界定
 
1.1 网络转发行为
1.1.1 “转发”的概念与特点
“转发”并不是一个专业术语,按照字面含义解释,转发即是转载、发送的意思,网络上的转发行为也随处可见,例如社交媒体上流行的分享、转载等都属于“转发”。现在我们通过电脑或移动设备读微博、看新闻、看视频或浏览网页时,页面上都有一键分享的功能,可以选择发送给微信好友、qq 好友,分享至贴吧或微博等,十分方便。其实,任何网络产品或服务,尤其是广泛流行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设计,都有其内在的哲学或方法论基础,一种网络产品或服务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乃至追捧,一定程度上也是暗合了人性需要的表现。“转发”即是一种符合人们分享心理的行为,明确了这一点,有助于我们理解转发行为在网络世界的重要意义。“转发”行为实际上是指“搬运”信息的过程,这种行为加快了网络信息的流通和扩散,结合网络的特点,我们可以归纳出转发行为具有以下特点:转发行为以信息为载体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上,网络上的一切行为都要以信息为载体,因为网络的本质就是将信息转化为二进制字符,通过互相连通的光纤网络或无线信号进行传输,再通过编译的手段,将二进制字符转回成信息并呈现在接受者面前。转发行为是一种搬运信息的行为,或者说是一种复制行为。信息不会凭空产生,开始的时候信息的原创者将信息发布于互联网、报纸杂志或电视广播等媒介,随后经过转发,信息开始进入互联网流通、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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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转发行为与转发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在哲学上,人的行为属于人们意识的一种外在体现,意识包括认识与意志两种因素,与此相关的是行为动机,在法律上,动机是促使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念头,行为的发生与行为人的动机之间有密不可分的关系①为了揭示网络转发行为与转发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网络转发行为不具有无意识性,因为网络转发是需要一定的操作才能实现,这种操作在偶然条件下。当然,有些行为也具有无意识性,这种行为被称为偶发行为或随机行为,除了无意识行为之外,人的行为都带有主观性,具有目的性和引发原因。行为的出发点是行为动机,而行为的落脚点是行为目的。完成的概率极低,只有转发者在主观意识的支配下,转发行为才能实现,因此,在我们的讨论中,网络转发行为不具有无意识性。①转发者和转发行为之间密不可分,如果没有转发行为,转发者也就不能称之为转发者,同样的,如果没有转发者,转发行为也就不会发生。网络转发行为是一种主观的行为,受转发者的意识所控制,那么转发者对于自己的行为要有一个理性的认识,明白自己的行为是何性质,有可能导致何种后果,例如转发者为弘扬社会道德而转发好人好事、为维护社会正义而转发揭露社会不公平现象的信息,又或者出于报复的目的转发诋毁他人言论、出于牟利目的转发不实信息,甚至出于好奇心或者从众心理转发热点信息等等。我们说动机是行为的出发点,目的是行为的落脚点,转发行为产生的原因是转发者的动机,但转发行为的结果未必是转发者的目的,转发行为有可能导致了转发者目的以外的结果,但无论此结果是否转发者的目的,转发者作为理智的社会公民应当对结果有预见性,除非转发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转发者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有预见性,故转发者对自己的转发行为所导致的无论何种后果都应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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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网络转发侵权适用的归责原则........13
3.1 我国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体系 .... 13
3.1.1 归责原则理论........ 13
3.1.2 我国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体系........ 14
3.2 网络转发侵权适用的归责原则 ........ 17
第 4 章 网络转发侵权的构成及责任分配....20
4.1 网络转发侵权的构成 ........ 20
4.1.1 转发行为 ........ 20
4.1.2 过错 ........ 22
4.1.3 损害事实 ........ 23
4.1.4 因果关系 ........ 25
4.2 网络转发侵权责任的分配 ........ 28
4.2.1 网络转发侵权责任大小的影响因素.... 29
4.2.2 发布者、转发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分配 .... 30
4.2.3 转发者之间的责任分配........ 32
 
第 4 章 网络转发侵权的构成及责任分配
 
4.1 网络转发侵权的构成
在上一章关于归责原则的讨论中,我们对网络转发侵权适用的归责原则进行了分析,认为一般网络转发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未成年人转发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此之外,其他特殊情形的网络转发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接下来我们讨论网络转发侵权的构成,以一般网络转发侵权为基础,我们采用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过错、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对这些构成要件以及其如何构成侵权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通常情况下,此四者中除了过错以外的其他要件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时的侵权构成,因此,这样的讨论方式可以涵盖除了公平责任原则适用情形以外的其他所有网络侵权行为。要认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需首先认定侵权行为,在讨论网络转发侵权时,我们说过转发的载体是信息,因此,网络转发是否侵权,关键在于转发的内容是否侵权,若转发的信息是符合法律规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要求的正面信息的,对此种信息的任何转发都不会被认定为侵权,因此,网络转发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确定信息是否包含侵权的内容。网络转发或发布信息属网络用户的言论自由,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那么认定信息是否侵权就需要界定言论自由和侵权的边界。个人言论自由的指向对象往往就是其他人的人格权利,理想状态的言论自由应是人人自律,遵循公序良俗、尊重人格权利、理性表达自己的观点。但在网络这种并非完全真实的环境下,参与者往往很难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参与其中,尤其是在网络日益普及的今天,人们更应该意识到,个体的言论自由边界即是他人享有的权利,超越法律界限行使的言论自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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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前已述及,网络转发契合着人们心性深处的分享需求,而且是信息社会促成信息流动的重要方式,在便利人们分享和获取信息之外,转发信息构成侵权的情况日益增多。网络转发侵权的客体包括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侵权主体既可能是网络用户,也可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转发侵权适用的归责原则中,一般网络转发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因从维护网络发展和维护公民言论自由的角度出发,过错责任原则是最好的选择,也符合社会大众对一般侵权案件的法律理解。此外,除过错责任原则外,在特殊情形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发侵权时,被侵权人在技术上处于天然劣势,难以对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时,此时应当依过错推定原则由侵权者对自己无过错进行举证。最后,对于未成年人转发侵权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甚至在某些偶发事件中,如转发者与被侵权人双方均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可适当采用公平责任原则。一般网络转发侵权责任要满足四要件的构成要求,这其中对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认定、对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认定是两个难点,具体仍需结合个案实际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来进行认定。网络转发侵权遵循侵权责任的补偿性原则,责任承担以转发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为限,并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在网络转发侵权参与者中,可能会有发布者、转发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本文结合了一些具体情况,根据不同情况下各参与者的具体身份定位,对网络转发侵权参与者之间的责任分配进行了考察和说明。同时本文还讨论了转发者内部的责任分配,当各转发者未构成共同侵权时,依各转发者对损害的作用力应承担按份责任,在无法确定具体作用力时应平均分配侵权责任。在转发者构成共同侵权时,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对各转发者损害作用力的测度情况,还应综合考虑转发者的过错程度及注意义务,依照侵权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侵权责任与注意义务相匹配的原则最终确定侵权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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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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