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时间:2017-10-13 来源:www.51mbalunwen.com
引言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公司的运作模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大多数股东退居到幕后,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利逐步交由董事会来行使,这就造成了董事的权利逐步扩大。公司和股东将所有的财产交给董事管理,但是董事很难做到像股东一样将其财产视为自己利益那样谨慎勤勉,在管理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懈怠疏忽或是谋取私利的情况。正是由于这种情况的发生,公司法上就出现了董事勤勉义务这一制度。与其他国家的判例和法规相比,我国《公司法》第147条在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制度的规定上还不够完善,由于其规定过于原则,使之在操作上的难度较大,同时由于法律效力和公司及董事类型的局限等问题,尽管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些与之相关的规范及标准,但是仍然没能发挥有效的作用。造成了法院在处理相关的司法案例中无法可依。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缺失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就需要对该判断标准进行完善,笔者通过研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制度,分析出对我国完善该制度的借鉴意义。在归纳我国法律法规的同时对个案进行分析得出不足之处,对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提出了完善意见。
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一般理论。勤勉义务的理论基础,探究董事在公司中究竟居于何种地位与取得何种身份,判断标准的学说,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区分。为下文的分析提供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三部分,归纳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董事勤勉义务及其判断标准的相关规定,在司法案例中分析法院在实际审判中的依据及思路。 第四部分,结合上述理论,针对我国目前公司发展状况,提出建设性意见,即在构建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到企业与董事类型,制定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相结合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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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一般理论
一、 勤勉义务的理论基础
我国《公司法》第六章中明确的规定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 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勤勉义务又可以称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或谨慎义务,主要指的是公司董事在管理公司的事务之时,其本身必须是出于善意的,并且要做到像一般谨慎的人那样,在同等的条件之下,对自己制定的决策和经营的事务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的义务。[1] 权利和义务是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与其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开始发生时就产生了。公司董事勤勉义务是基于董事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发生而产生的,是董事对公司应当负有的一项基本义务。董事在公司中究竟居于何种地位与取得何种身份,这是公司法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董事和公司的关系不仅关系到董事自身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而且也关系到了公司和公司其他成员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在本文中,论述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这一问题的前提是对董事和公司的关系进行一系列分析,为公司董事承担的勤勉义务提供理论基础。由于历史时期不同,由于观察的角度不同,学术界对于董事与公司之间关系这一问题可谓是众说纷纭。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为信托关系说,代理关系说和委任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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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学说梳理
在长期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判断标准是勤勉义务的最关键问题,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判断公司董事是否违反勤勉义务的依据和尺度,主要是指董事在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务时所承担勤勉义务需要达到的程度。针对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即主观标准说、客观标准说和主客观结合说。主观标准说是指,公司董事在履行勤勉义务时以自身的实力为依据的程度。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的过程中,做出符合技能水平能力和自身经验的相关决策,只要能证明尽了自身最大的努力,就应该被视为已经履行了勤勉的义务。这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主要视公司董事在经营管理公司事务过程中的个人情况而定,对于每一位董事都做出了具体的分析,衡量其是否履行勤勉义务的标准是考虑董事是否运用个人的能力来为公司获取最大收益。主观标准说主要产生于英国的判例中,在著名的 1925 年“城市公正火灾保险公司上诉案”中,Romer J 法官提出:“一个董事在管理公司的过程中,其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应结合他本身的知识能力来判断,不能期望董事能够做出超过他自身更高水平行为,董事的勤勉程度因行业的不同也存在差别,即使是身处同一行业中董事,也会因个体的特点存在巨大的差距,正因为如此,要确立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应当不仅需要考虑董事所在行业和所在公司的业务性质,还要考虑该公司中董事与其他管理人员的具体分工。”[3] 主观标准说考虑到了董事的个体差异,主要侧重于考察董事个人的能力,只要董事能够做到尽心尽力地为公司服务这一要求,即便是有些董事能力水平比较低或者经验不足,公司也不会提出超出其能力的要求,这样做兼顾到了董事个体之间经营能力水平的差异性,更具公平性。但是采用主观标准还是有很大弊端的,它会导致一些能力低下的董事出现,公司要因此承担巨大的风险。尤其是对于那些专业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的公司董事来说,他们会以自身知识能力有限为理由来逃避责任的承担,出现消极怠工的情况,这种情况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是很不利的。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董事勤勉义务适用主观标准会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况。面对此类案件时,法院将难以确定该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时是否尽到自己最大能力,在做出决策时是否符合自身所具备的知识与经验。这也是英国后来摒弃主观标准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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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17
一、我国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立法现状 ....... 17
二、我国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司法现状 ....... 20
(一)整体情况 ....... 20
(二)个案分析 ....... 22
第四章 我国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完善.... 27
一、董事勤勉义务判断的一般标准 ........ 27
二、董事勤勉义务判断的特殊标准 ........ 30
(一)执行董事勤勉义务的特殊判断标准 ......... 30
(二)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特殊判断标准 ......... 31
(三)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特殊判断标准 ..... 33
(四)国有企业董事勤勉义务的特殊判断标准 ..... 33
第四章 我国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完善
一、 董事勤勉义务判断的一般标准
公司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善意是一个明确的前提,是董事履行职责的出发点,然而“善意”在各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统一释义。就算是美国最具权威性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它的编纂者在阐释善意时也并不能给出一个确切的含义和衡量标准,在具体的操作中善意的解释也是很难统一和评价的,在实践中行为人对诚实的程度、主观上没有恶意、行为上能够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对于问题能有基本的注意程度,没有欺诈或者没有追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被视为善意。在公司法范围内,善意是衡量一个公司董事是否履行勤勉义务的主观标准,具体而言,就是指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时能够出于自身的诚实,合理地对公司情况进行分析,以为公司谋求最大收益为目标,没有欺诈没有私心的做出经营决策。由此可见,对善意与否的判断,必须要综合董事的主观性和案件的个体化,应当针对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在如何对善意进行判定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可以适当的借鉴美国商业判断规则对善意的评定,即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董事制定决策的程序是否合理合法,这种程序上的审查既包括制定决策方式的合规性也包括制定方式的合理性,一旦这些方面能够证明是出于善意的,那么法官就不再另对决策的具体内容进行合理性审查,直接在客观上推定该董事在履行自身义务时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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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董事的勤勉义务是董事作为公司受任人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制定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完善董事勤勉义务的核心。纵观各国关于该标准的规定,是一个由宽松到严格、从严格再到宽松的一个过程,英美法系国家在最初只考虑董事差异性的主观标准到董事都应当适用的客观标准,再到确立主客观相结合标准,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理论进行完善,尤其是美国制定了商业判断规则,为董事勤勉义务的标准做出了重要的补充。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在对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这一问题上比较严格,以一个高于一般人甚至达到了专家水平的标准来要求公司董事,司法实践中也借鉴了民法中的相关规定。相比较来说,我国在董事勤勉义务标准上的相关立法和司法经验尚显欠缺,体现在对于董事勤勉义务制度《公司法》中的规定尚不完善,以及实际司法中的经验相对匮乏。因此要积极借鉴各国先进制度并加以吸收创新,结合我国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完善相关制度。笔者认为,首先要制定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一方面,能够克服主观标准的不稳定性,使每一个董事都能勤勉努力,不敷衍了事,同时也克服了客观标准的局限性,避免了董事的消极被动;在判定董事主观是否善意时,以适当的借鉴美国商业判断规则中对善意的评定,即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是董事制定决策的程序是否合理合法,这种程序上的审查既包括制定决策方式的合规性也包括制定方式的合理性,一旦这些方面能够证明是出于善意的,那么法官就不再另对决策的具体内容进行合理性审查,直接在客观上推定该董事在履行自身义务时是善意的;另一方面,能够以一个动态的标准来要求一部分特殊的董事,避免了法律的僵化性和滞后性。同时,在制定判断标准时,不仅仅要考虑到主体的一般性,更应该考虑到其特殊性。在构建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时,公司的经营范围、性质规模,治理模式以及董事的类型等因素都应该被充分考虑。创造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相结合的模式,这样的模式不仅激励了董事竭尽全力管理公司事务,还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使之履行勤勉义务,更好的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确立完善的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体系,不仅有利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和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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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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